1、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 30 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 1 )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 2 )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 3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 4 )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5 )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 6 )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 7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 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 9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2、个人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 1 )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 2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 3 )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 4 )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 5 )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 6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
( 7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 8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按下列程序组织鉴定:
(一)对受理材料进行分类、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书;工伤认定书;医疗初次、再次住院病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约请相关医学专家;
(三)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医院;
(四)通知相关医学专家和被鉴定人到场;
(五)由三名以上医学专家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伤病情况通过临床检查诊断提出各自诊断意见,必要时需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也可聘请外地专家进行诊断,然后填写《工伤、职业病鉴定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
(六)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专家作出的诊断意见,确定并填写《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结论表》《伤残证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
(七)加盖专用印章,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和基金经办机构,同时通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自受理申请后,一般应于三十日内完成鉴定,个别案例不得超过六十日。
3、社会保险登记程序
办理项目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机构: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管理局携带材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办理程序: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材料:
(3)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终止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省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
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容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一)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者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老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财务清算报表
(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财务清算报表
3、办学许可证,印章
5、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单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6、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7、失业保险登记和待遇核定:
(1)参保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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