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的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2011年度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缴费工资基数
1、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由地税部门核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临时聘用人员以本人实际工资为缴费工资。
3、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533元。
二、缴费比例及标准
1、企业缴费比例按行业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正式在编人员缴费比例为0.2%;临时聘用人员缴费比例为0.5%。
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标准为本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乘以单位缴费比例之积。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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