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参保单位的职工发生事故后,经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九个方面:
一是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是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是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是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是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是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是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和拒绝治疗的三种情形下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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