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企业的劳资人员,近日本市出台《关于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我想了解一下哪些情况可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文件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计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计算范围,也不计入全市平均工伤发生率: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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