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郑先生是单位的薪资专员,想了解一下最近工伤保险1-4级人员的待遇是否进行了调整,方便他向单位中的工伤人员进行解释。
答:从2012年4月1日起,对上海市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1—4级的工伤人员,按规定作如下调整:
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致残一级增加39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900元/月;
致残二级增加37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680元/月;
致残三级增加35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470元/月;
致残四级增加330元/月,调整后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3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950元/月,调整为2170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560元/月,调整为1730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护理费标准从117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
“2012年上海工伤1-4级人员待遇调整标准”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zhishi/gongshang/52313.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