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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职工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字体时间:2013-05-24来源:中国马鞍山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马鞍山市职工工伤保险政策问答:职工工伤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1、职工工伤如何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鉴定结论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核准手续。用人单位提交的待遇审核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核准手续,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明确工伤保险待遇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和给付起始时间。用人单位提交的待遇审核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⑵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⑶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和配置辅助器具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工伤职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配置拐杖、轮椅、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待遇:(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上述所有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上述(1)、(2)规定的待遇。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如何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中,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8、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已停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9、工伤保险基金如何征集?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本市的行业基准费率按风险较小行业(一类)、中等风险行业(二类)、风险较大行业(三类)分别确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对应风险行业的,按照风险较小行业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属于一类行业的,不实行费率浮动;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以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档次,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提出调整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的建议,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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