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2011年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补充说明。
截至目前,大庆市已有588354人申报工伤保险,与去年相比,参保人数增加13万人。工作人员提醒,未参加保险,工伤赔偿要由企业自行支付。企业一定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自己上份“保险”,以免因发生意外支付赔偿给自身带来经济困境。
针对部分市民关心问题,记者采访了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读者:宋某是某单位更夫,几天前值班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3小时后死亡。家属要求工伤赔偿,单位以突发疾病死亡,不是生产事故伤亡为由,拒不承担工伤赔偿。家属询问可否申请工亡待遇,待遇都有哪些?
解答:《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工亡补助金是2.4565万×2049.13万元。
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如相关数据尚未公布,可暂按前一年度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和计发,待相关数据公布后再重新核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予以补发差额部分。
读者:张某在我市某工地务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单位以张某违反操作规程,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待遇,已发生20多万元的医疗费,单位不给报销,他询问《条例》中是否有相关规定?请问小张如何维权?
解答:在处理工伤事故、落实工伤待遇的过程中,实行的是工伤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享受工伤待遇时,不以受伤者是否违反了操作规程而受到影响。因此,该单位因张某违反了单位的操作规程,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对工伤职工实行保护性的补偿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即使职工发生工伤是因违反操作规程所致,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迄今,该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
张某可携带相关手续,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参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政策的全额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单位未参保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读者:在让胡路区打工的小强询问,他的弟弟因为醉酒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这种情况可以申报工伤吗?
解答:《条例》中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中规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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