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须知
1、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保障局。
2、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劳动保障局。
3、审批条件:
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须提交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4)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5)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6)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7)单位派员来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介绍信,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领取工伤认定结果时,应携伤者前来;或者出具伤者签名的委托书。
伤者或其直系亲属个人(或伤者所在工会组织)可于受伤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是否签章不影响申请的提交,但不签章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原因,);(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4)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5)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6)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7)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8)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5、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
6、法律救济办法: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7、受理咨询及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83218264;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83337724。
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1、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2、审批决定机关: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3、审批条件:工伤职工、非法用工单位受伤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职工;
4、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复查的可不必提交,但应提交初次鉴定结论书;(二)伤者身份证明;(三)申请书;(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病历复印件;(五)劳动能力鉴定表。
5、审批时限:受理之日起60天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天。
6、法律救济办法:申请重新鉴定。
7、受理咨询及投诉的机构及电话: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83218264;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83337724
工伤职工的待遇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
工伤医疗待遇:1.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2.康复性治疗费用;3.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伤残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24个月-6个月的本人工资;2.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补助工资的90%—75%;3.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补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
工亡待遇: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的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符合一定条件的享受40%—30%的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负责的待遇项目:1.住院伙食补助费。2.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4.伤残津贴。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60%。五至六级的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应向残疾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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