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也存在众多不同之处,这也是当代法律制度中将工伤保险赔偿制度纳入社会保障法体系而非民事侵权责任法体系的体现,是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完全取代民法上侵权赔偿责任的表现。
1.在法律性质上,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法日益成为介于传统的私法和公法之间称之为社会法,社会法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民事侵权赔偿是民法中侵权之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典型的私法范畴。
2.在归责原则方面。当代的工伤保险赔偿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伤残、死亡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等工伤,不论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都可以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获得赔偿。而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把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犯公民民事权益的归责原则,并以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例外的归责形式。
3.在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上。在我国,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在一些具体的赔偿项目上,例如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要低于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在赔偿范围上,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工伤保险赔偿只是财险,不能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4.从二者的作用上看,侵权损害的受害人只能够获得损害赔偿,主要是为了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工伤保险赔偿中劳动者除了可以获得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获得一系列的“人身性待遇”,如在工伤医疗期内,一般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又如,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等。这些“人身性待遇”是民事侵权赔偿制度所不能给予的。
5.争议解决方式方面,对于工伤职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工伤保险赔偿方面发生的争议,采取“先裁后审”的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工伤赔偿等事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民事侵权赔偿引起的纠纷,受侵害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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