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工伤备案和就医程序
业务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3、关于印发《湖南省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16号);
4、关于印发《湘潭市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潭工险字〔2006〕04号)。
业务办理流程:
⑴、参保职工工伤发生后,立即送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救治,情况危急时,可以就地救治,待伤情稳定后转入协议医院治疗。
⑵、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局审核科(白天:58561793,晚上:13975246300),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审核科报送《事故快报》(全天传真:58561793)。
⑶、参保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备齐相关资料到人社局工伤科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在单位未欠费的情况下,凭《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工伤认定决定书》即可在协议医院申请挂账治疗。
⑷、工伤职工出院后后续康复可转协议医院门诊治疗,门诊时间超过1个月或门诊次数超过3次的,必须填写《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经工伤保险局审核科审批同意,才能就医。
⑸、工伤情况特殊,需要往同级或上级医院转诊转院的,必须要有首诊协议医院科室主任出具意见,工保办盖章同意的《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工伤保险局审核科审核同意方可转诊转院;工伤职工从首诊协议医院往下级协议医院转诊转院只要报工伤保险局审核科备案即可。
⑹、在异地发生工伤的,必须到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⑺、违反操作流程和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⑻、伤情严重需使用特殊检查、治疗和目录外用药的,需经工伤保险局审核科审批同意,才能使用。
温馨提示:如未按上述流程备案和审批,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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