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1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250元
伤残二级:240元
伤残三级:230元
伤残四级:220元
伤残五级:200元
伤残六级:170元
2.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10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8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 偶:110元(孤寡老人为140元)
其他亲属:8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10元)
(二)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2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
2.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900元(孤寡老人为1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于2012年8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工伤保险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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