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在2013年7月1日后参保的,应当补缴自2013年7月1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公)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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