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
管辖范围:参加我市统筹的中、省、市企业和市属以下企业及市和市属以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编外人员。
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修订)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冀劳社〔2004〕97号)第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受理条件: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申报材料:
1.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延长停工留薪期: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办理程序:
1.停工留薪期申报:单位在申报工伤认定的同时,填写《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2.停工留薪期确认:单位携带《工伤认定申请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定。材料完整的当日办结。
3.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职工停工留薪期已满12个月,仍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由企业填报《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4.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企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表》、《河北省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申请表》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但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 址: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大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
审查方式:停工留薪期书面审查;延长停工留薪期需组织专家鉴定。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承 办 人:宋学良 孙殿君温志红
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清水河中路10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楼大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办公室)。联系电话:0313-2180275
负 责 人:刘复民联系电话:0313-2160903
办结时限:停工留薪期确认,材料齐全的当日办结;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材料齐全的应及时组织专家鉴定。
收费标准:停工留薪期确认不收费;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每人次收600元。
公开范围:在单位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单位公开栏。
公开时间:依申请时间公开。
服务承诺: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办结,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经办机构。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向省、市主管领导反映或纪检监督部门举报。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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