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工伤保险基金筹集与使用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标准。
(一)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国家、省、市相关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为缴费基数,最低按1.6‰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缴费费率为1.6‰;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缴费费率为1.8‰;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缴费费率为2‰;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300万元以下的,缴费费率为2.2‰(以上不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三)煤矿及其他非煤矿山井下采掘企业工伤保险费率按《武威市煤矿企业吨煤工伤保险费含量提取办法(试行)》执行。
(四)国家公务员工伤医疗补助基金按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0.4%的比例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中提取。
第七条 建立市级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和调剂金。
(一)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总额的10%提取。其中按吨煤含量提取的工伤保险费按30%提取。工伤保险风险储备金积累至足以承付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各项待遇的额度(不低于500万元)之后,暂停提取。需要动用时,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通过财政专户划拨。
(二)工伤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平衡和弥补市本级及县(区)当年基金支出缺口。按当年征收工伤保险费的20%提取上解(含上解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需要使用市级调剂金时,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用款计划,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后,通过财政专户划拨。
(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申请市级调剂。对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的县(区),由市级调剂基金按规定给予调剂弥补。市级调剂金不敷调剂使用时,可向省上申请调剂。省上不予调剂时,由基金缺口县(区)财政垫付;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计划的,当期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基金征缴程序。
(一)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缴;
(二)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联合下达本级和各县(区)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计划;
(三)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本级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并将缴费核定表及时提供地税部门;
(四)地税部门依据缴费核定表实施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征缴的工伤保险费按月汇总分别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和风险储备金、调剂金市级财政专户。同时将征缴票据相关联按限定时限提供给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由其编制会计凭证,记录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第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程序、支付范围和标准按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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