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理参保职工伤残或死亡的工伤保险费待遇申请手续如何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条例》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办理企业参保职工因工伤残或死亡时,首先应填写《职工工伤认定表》一式四份,经社保工伤生育科确认后,报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处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企业收到批复件后,应到社保填报《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并随带以下材料:工伤认定表,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复印件,发票(正本),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医嘱单等相关材料。送社保工伤生育科审核。
办理工亡职工理赔手续需提供工亡职工与供养人的户籍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公章)、供养人身份证以及当地户籍部门提供的工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材料、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供养人无经济收入证明,工亡职工的档案等相关资料以及供养亲属在工商银行闽都支行储蓄专柜的开户存折复印件。
每月6日—23日受理工伤保险支付手续审核,每月30日前办理工伤保险审核,次月16日前办理工伤转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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