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原黄山市共和服饰有限公司女工洪某的家属又从县社保局领到了抚恤金等款20万元,这是他们得到的第二笔事故赔偿款。这不仅让失去亲人的洪某家属聊以安慰,也使共和服饰有限公司陈总甩掉了背负多日的沉重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包袱。
黄山市共和服饰有限公司是歙县霞坑镇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于2011年4月投入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自2011年9月份开始,就为职工购买社会劳动保险,参加的险种是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女工洪某在该公司仅做了几个月的缝纫活,同样享受到了这一待遇。
2012年1月17日,共和服饰有限公司女工洪某在下班时骑着电瓶车回家,在歙县新人民医院交叉口路段与洪某某所驾驶的皖j12936货车发生碰撞,致公司女工洪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次日,洪某的家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规与货车驾驶员洪某某进行了事故协商处理,驾驶员洪某某一次性赔偿了各项费用40万元。随后共和服饰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公司职工洪某所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向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3月8日,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洪某的死亡为工伤,由歙县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工伤理赔。2012年8月21日县社保局与死者洪某的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次性补偿死者职工家属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20万元(该款由为其参保的共和服饰有限公司转付);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支付洪某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按照洪某生前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如此,洪某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子女都得到了一定数额的补偿。
在洪某亲属领款时,共和服饰有限公司陈总愉悦地说,“为职工购买劳动保险,转移了我公司工伤事故的赔偿风险。一旦在上班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疾病),工伤职工或其家属不但可以在事故责任人方面获得损害赔偿,而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还可以在工伤保险部门获得工伤赔偿,确实是最大限度保护了职工和企业的利益。企业为职工参保利人又利己;参加劳动保险,真是企业不忽视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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