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出台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新规定昨日来自市社保中心的消息说,该中心近期出台了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新规定,对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作出规范。
工伤基金按承担责任比例支付费用
根据新规,工伤职工因公乘坐本单位车辆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内人员受伤的,工伤职工应首先向第三人或商业保险主张赔偿,并凭发票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伤基金承担责任比例的总额。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保险基金承担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受到执行对象暴力伤害的,根据规定,不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今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后,如伤残情况没有发生变化而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申请人自付鉴定费和因鉴定产生的医疗检查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2014年1月1日后发生工伤(工亡)后,已通过用人单位或民政、财政部门享受到工亡补助金,定期伤残津贴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伤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赔偿项目有哪些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职工工伤的,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发生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工伤基金承担工伤职工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比例为: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70%;第三人承担同等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50%;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工伤基金承担30%;第三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工伤基金不承担。
工伤职工已从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获得的残疾辅助器具费、转外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工伤职工已获得第三人或商业保险赔偿且医疗费发票原件已交赔偿方的,工伤职工可凭发票复印件、理赔清单等相关材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支付扣除第三人或商业保险已赔偿部分,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基金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工伤基金承担责任比例的总额。
用人单位可上网报备工伤事故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工伤基金安全,市社保中心还发布了《关于开通工伤事故网上报备的通知》。自5月起,如有在职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在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登录福州社会劳动保险网(www.fzshbx.org),通过福建省数字安全证书(CA证书),全天24小时均可办理工伤事故报备手续。原工伤事故报备电话继续开通,电话号码:87305920。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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