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必须在3日内向工程安监机构报告,快速简捷办理工伤认定,工伤治疗费用也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近日,合肥市人社局、城乡建委联合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
经合肥市城乡建委与合肥市人社局联合研究磋商,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
按照此次通知与相关配套指南,自2013年9月1日起,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要在事故发生3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工伤存在争议的,应提供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审查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再向建筑工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要求“快速、简捷,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工伤认定”。
通知配套的待遇审核、支付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或者工伤部位旧伤复发,应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每月22日前,工伤中心将医疗费、劳动能力鉴定费转至用人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储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农民工可携单位介绍信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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