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再次提高,补发待遇将于8月底之前通过社会化发放途径直接发放到工伤人员的储蓄卡上。这也是近年来我省工伤待遇的第10次调整。
据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范围涉及2012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新调整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90元、180元、170元、160元、140元的标准增加。其中,生活护理费方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2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7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为100元(孤寡老人为120元),其他亲属为8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标准继续向老工伤人员倾斜。对于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
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者,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依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另外,需特别提醒的是,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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