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东莞务工的邹先生没想到,因他此前冒用他人的身份证进厂工作,导致后来工伤索赔困难。经过一审和上诉,一审、终审法院均认定邹先生对未能获得社保工伤赔偿待遇应自行承担七成责任,其最终仅获得三成的工伤赔偿金。法官提醒,冒用身份发生工伤,依法是不能得到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的。
缘起:员工冒用老乡身份进厂
2006年2月,年近五十的邹先生借用湖北同村老乡“曾某”的身份证进入大岭山镇某公司工作。邹先生以“曾某”的名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2月,公司和“曾某”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2011年3月,邹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随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邹先生伤残等级为伤残四级。在邹先生以真实身份申请工伤事故评定时,公司才得知“曾某”原来是邹先生,因假身份,邹先生未能获得工伤待遇。
2011年6月,出院后的邹先生回公司上班时,遭到了公司拒绝。邹先生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久,劳动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裁令公司支付邹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等共2万元、经济补偿金3040元及赔偿金12160元。
2011年11月,邹先生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2万多经济赔偿金和24万元的相关工伤待遇共26万多元。公司辩称,因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材料,劳动合同应为无效。邹先生未能取得社保部门的工伤待遇赔偿,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后果。
判决:用虚假身份获三成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涉案劳动合同无效,公司不再维持双方劳动关系合法有理。而邹先生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向邹先生支付的款项,公司因核实不严承担30%责任,邹先生自身应承担70%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公司应支付邹先生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款项共计12万多元,驳回邹先生大部分诉讼请求。邹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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