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养老保险: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我国有关法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伤残津贴
①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②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③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法定。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法定。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法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我国社会保险部门法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出事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①从出事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②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③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法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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