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四: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出事受伤且非主要责任,可认定工伤
某日上午8时30分许,某公司职工林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发生交通出事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交管部门认定林某某不承担该交通出事的主要责任。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提供了居住证、房租转账记录、交通路线图、2018年2月份工资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结合出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可以证明林某某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出事致伤,且不承担出事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法规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法规第十四条第六项法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出事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出事伤害的;”
提醒劳动者,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出事,劳动者可以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出事责任认定书,在劳动者不承担出事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释法五:“视同工伤”情形可认定工伤
某日,甄某某被同事发现在其办公室内突发疾病,后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宣布甄某某于当日死亡。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甄某某的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定的情形,甄某某所受出事伤害属于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法规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法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提示劳动者,工伤保险法规法定了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情形,其适用条件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如劳动者意外发生此情况,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释法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可以认定工伤
原告杨某之父杨某某于1947年出生,无养老保险。2011年,杨某某在超市从事保洁工作时突发疾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法规的有关法定进行工伤认定。
提示,如劳动者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发生出事伤害,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法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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