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因工伤残人员津贴月人均涨186元从今年1月1日起,我省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5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在此次调整过程中,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两类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全省因工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86元,达到2046元,平均增长10%;生活护理费划分三种情况调整,亲属抚恤金也平均上调10%。
据了解,此次调整是经4月17日省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伤残待遇要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从2005年起,全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抚恤金连续9年进行了调整。目前,全省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为月人均1860元。随后,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的通知》(甘人社通[2014]142号),明确了具体调整内容,并要求各项待遇在5月底前落实到位。
政策解读
调整范围:已退休、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在调整之列
201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也就是说,在实际执行中,伤残津贴调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得双重享受。
伤残津贴:月人均达2046元
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两类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后达到月人均2046元,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水平基本持平。
按伤残等级调整,一至六级因工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0元、172元、164元、156元、148元、132元。按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调整,一至四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2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3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4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50元。五至六级伤残人员,退出工作岗位前工作时间不满10年的,再增加10元;满10年不满20年的,再增加2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满30年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其中,一至四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规定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至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因工伤残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调至每人每月16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生活护理费以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为5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6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为4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12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为30%,即每人每月调整到960元。调整中各护理等级生活护理费分别等于或者高于以上数额的,不作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1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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