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员工被领班打死算工伤北京一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领班冯某与员工曾某打架致员工曾某死亡,事后曾某家属得到了领班的赔偿,而后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认定曾某为工伤。但是公司不服,将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最终,昌平区法院判决该公司败诉,支持了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死者曾某和领班冯某都是北京一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曾某负责合作单位的日常保洁、建筑及生活垃圾清运、垃圾消纳、废品回收等工作。据该公司起诉称,2010年7月27日早上8点多,领班冯某与曾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因而引发互殴,导致曾某死亡。事后冯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赔偿曾某家属18万元。2011年4月7日,曾某之子向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曾某为工伤。该环境工程公司认为,他们与曾某之间的关系为雇佣关系,曾某之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且曾某的亲属已得到冯某的民事赔偿,因此起诉要求昌平人社局依法撤销作出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昌平区人社局的代理人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曾某与该公司之间有劳动关系,事发当时,冯某因口角便将曾某打倒在地,并非两人互殴,曾某在这起伤害过程中没有过错。
昌平法院审理后认定了公司与曾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昌平人社局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履行了登记立案、调查取证、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决驳回了该环境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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