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结期限】:60日,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办理对象】:工伤职员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工伤认定范围: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身患职业病;
3、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公外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7、上班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予认定工伤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居民身份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京市企业信用网查询的企业信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任免通知书或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资料;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7、单位事故报告、证人证明材料、证人身份证及证人劳动关系材料;
8、《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分包合同(建筑单位);
9、《职工委托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和《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10、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证明、《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明(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11、视情况提供所需资料。
视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如下:
1、职工死亡:死亡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公安部门证明或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
3、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公安部门的证明及外出相关单位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另工作时间证明及居住地证明;
5、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抢救记录;
6、维护公共利益受伤: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证明;
7、革命军人旧伤复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证明;
8、事故伤害情形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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