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确定不同的行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所有行业被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例如: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等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例如: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等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例如: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等。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兄弟从事的行业为三类风险较大行业,在工作中受伤或遭受职业病的几率更高,所以更要要求单位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农民工兄弟办理工伤保险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优先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在生产经营地为农民工参保。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工伤后的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便捷化,进一步方便农民工领取和享受工伤待遇。
为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2006年5月,按照国务院5号文件要求,劳动保障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以推进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提出了三年内实现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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