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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版

 字体时间:2014-04-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版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几次修改,本文一次抚恤金的标准是90年以前的。 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第413令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几次修改,本文一次抚恤金的标准是90年以前的。

200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第413令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2011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第602号令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改版”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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