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指的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上规定的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而保险合同上都印有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所有“基本条款”必须遵循《保险法》,同时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条款”必须包含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应。
1、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规定不受保障的疾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规定。
发生以下情形,保险公司可按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以及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发生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对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
(4)被保险人所在区域发生核爆炸、核污染及核辐射等;
(5)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情况;
被保险人在下例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6)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引发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7)酒后驾驶、无合法的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出险,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保险公司可根据重大疾病条款不给予保险金理赔;
出现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与本合同条款规定的重大疾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想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向受益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重疾险保障的范畴需要投保人清楚明了,以免到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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