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及全覆盖规定
1、市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市区所有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业组织(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由上级机关下派的除外)缴纳工伤保险费。
2、根据金政发(2007)72号文件精神,已实行“五费合征”的用人单位,必须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缴纳工伤保险费,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事业单位根据金市劳(2007)13号精神实行工伤保险全覆盖。
3、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0.11%一次性向地税部门为全部农民工及其他未参保人员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向社保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申报程序
1、申报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应在48小时内报告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用人单位逾期(超过30天)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受伤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工伤职工享受待遇的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项目支出:(1)工伤医疗费(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生活护理费(5)丧葬补助金(6)供养亲属抚恤金(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按国家规定标准安装的辅助器具费(9)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11)按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5级支付30个月,6级支付25个月)。
4、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7-10级的伤残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0级分别支付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10级分别支付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5、1-4级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
户籍不在市区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应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60日内,一次性选定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方式,选择一次性支付需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市社保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4级的农民工一次性享受的标准:一级伤残为待遇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待遇基数14倍,三级伤残为待遇基数12倍,四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10倍(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支付。
7、职工因工死亡丧抚费等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再加10%,但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享受的范围和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市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伤职工一至四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本条的第(1)、(2)项待遇。
小额工伤待遇申报办法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小额工伤待遇结算办法支付:
(1) 受伤害职工在发生事故时已参加金华市区工伤保险;
(2) 职工受伤害程度轻微,受伤事实经过清楚,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
(3) 受伤职工医疗费用总额1000元(含)以下;
(4) 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工伤事故性质、事故经过、职工受伤害程度和待遇总金额均无异议。
2、办理程序
(1) 用人单位按规定填报《金华市区小额工伤待遇结算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由受伤职工签署书面意见,附“受伤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发票、病历、处方原件”等资料,直接向市社保处申报。
(2) 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带领受伤人员到市社保处核实情况,时限为受伤之日起30日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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