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2012年01月17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规范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2011〕第2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具体标准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项目和具体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具体项目包括: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四、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如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和软卧、轮船三等舱位等)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所在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所需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按经办机构核定的天数在规定限额标准内的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按“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六、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结余的10%提取储备金,其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30%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储备金存入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用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独列支。储备金不足以支付时,先动用历年结余解决,当历年结余不足以支付时,由市财政垫付。
重大、特大事故是指用人单位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重伤八人及以上的事故。
七、工伤职工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不得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九、由于国家出台新的项目标准或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基金项目支出标准进行调整的,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十、本通知自《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三、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四、如是八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社平工资(9 X 4672= 42048)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社平工资(9 X 4201= 4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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