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如何给付?依据《阜阳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职工发生工伤(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本办法执行。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应积极予以抢救治疗,所需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同时在48小时内及时上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报经办机构备案。具体办法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医疗终结且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由所在单位持工伤(亡)认定决定书到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关待遇申领手续。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接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由所在单位持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有关的工伤待遇申领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待遇申领手续时,应填写《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职工工伤待遇支付审批表》,并向经办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工伤(亡)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工伤职工的参保证明(或工伤保险证);
5、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工伤医疗费用正式发票、医疗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和相关病案资料;
转往外地就医的,还应提供经办机构的批准件。
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范围,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进行确认,并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
1、被供养人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或公安户籍管理出据的生存证明;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
3、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4、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工伤职工出现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经经办机构核实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达到退休年龄未改办或已改办退休手续的;
2、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死亡的;
3、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的;
4、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5、拒绝治疗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待遇赔付实行定期申报和支付制度。即每月月初至20号之前为待遇申报时间,次月10号之前完成对上月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和支付。
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工伤(亡)职工享受工伤(亡)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按照《阜阳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阜政办[2004]85号)第八项有关规定执行。
除工伤职工领取长期待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实行社会化发放,其它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转入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帐户。用人单位在收到经办机构支付给工伤职工或者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在5日内,转交给享受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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