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12日,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化名)突然晕倒在办公室;12月4日,经过21天治疗后,抢救无效死亡。刘丰之死,到底算不算工伤?在赔偿问题上,超市方和家属方产生了分歧。超市方按照重大疾病的伤亡费用、其他保险(放心保)对家属赔偿20万元,而家属则认为应该按照工伤赔偿。(12月9日华西都市报)
又见超过48小时而引起的工伤纠纷。近些年来,因不符48小时工伤硬性规定的致残致死劳动者,只能望“法”兴叹。48小时,何时能跨过工伤认定这道“霸王槛”呢?
常言道“好死不如赖活着”,健康地生活着该多好!从这个意义上讲,谁都不希望自己被认定为工伤。但残酷的社会实际,往往让人不得不面对工伤这一惨痛现实。健康甚至生命没有了,那就退而求其次,能被认定为工伤,也算不幸中之大幸,多少给人以一些安慰。令人遗憾的是,不少看似很符合工伤认定的,偏偏与工伤无缘,再怎么仲裁与诉讼都无济于事。像某大型超市南充店店长刘丰,尽管其是晕倒在办公室,是在工作岗位上,但其是在21天后才死亡,这与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悖。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刘丰之大不幸在于,其是在48小时后才死亡,过了工伤认定“大限”。这不得不让人重新审视饱受争议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否符合法理与情理?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任何法律法规都应该最大限度地用来服务社会最广泛的利益群体,服务于社会的弱势群体。48小时之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死了,固然是一死百了,无多大争议;那为什么48小时后才死的,就与工伤不沾边呢?法律法规岂能如此“翻脸不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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