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报销须携带相关资料在市劳鉴中心批准的工伤医疗期或康复期终结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指定窗口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携带资料包括:
1、《社会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请表》一式一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经认定的《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退回);
3、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原件(背面需有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名);
4、与财税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门诊均须提供,上面须详细列明具体明细项目及其数量、金额),手写明细清单须盖医院财务公章;
5、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记录)复印件(病历须复印封面);
6、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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