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
项目名称:企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确认
类别:行政确认
管辖范围:参加市本级统筹的中、省企业和市、县区属企业。
实施依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还应提交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确定材料”。
受理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年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申报材料:
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并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3.街道或乡镇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的证明;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开具有关证明:因工死亡职工亲属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还应到街道或乡镇开具证明。
2.劳动能力鉴定:子女超过18周岁,非子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先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企业申报:企业为符合供养条件的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填写《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企业携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确认表》、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街道或乡镇开具的证明、《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劳动保障局保险科确定。
承办部门: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
地 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福利科
承 办 人:张进财、刘永宏
办公地点:张家口市桥西区西河沿街18号(张家口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6楼保险科)。联系电话:0313-2180275
负 责人:王 库联系电话:0313-2180275
办结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日办结。
收费标准:不收费
公开范围:在企业内部公开
公开形式:企业公开栏
公开时间:依申请时间公开
服务承诺:客观、公平、公正、及时办结
相对人申诉途径:对办理结果有意见的,可向省、市主管领导反映或纪检监督部门举报。
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
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责任追究: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张家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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