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地方法律规定必须提交“证人证言”呢?
《宣传材料》上明确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关于“证人证言”这一项是这样表述的:“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及其他旁证材料(如:物证、书证、照片、录音等)”,从上述文字表述来看,很明显,是在有“现场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才可能出具“证人证言”。我们不难想象,发生工伤时,没有现场目击证人的,就可以不提交“证人证言”。做一假设,100名煤矿工人下井全部遇难,难道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就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吗?发生工伤后,多数工友害怕作证后遭到老板的报复,不便作证。难道老板恐吓一下其他职工,让其他职工不去为工伤职工作证,就可以不用承担工伤待遇了?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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