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电(杨庆军、陈尚才):在西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已通过审议,不日将颁布实施。
在国务院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及西藏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近亿的背景下,西藏自治区决定修订《实施办法》,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也纳入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同时,西藏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雇工、聘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全区上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征缴;高于300%的,按300%征缴;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国家公布的类别确定,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三类。
同时,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了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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