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3)拒绝治疗的。恰当的治疗,既可以使工伤职工尽快地恢复正常、健康的生活,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保险基金的开支。而职工拒绝治疗,显然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对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国家会对其进行适当的治疗。因此,职工没有必要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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