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来源 (1)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就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和各类组织形式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人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集中调剂使用。
(3)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为鼓励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减少伤亡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4)规范伤亡性质认定以及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以及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对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等程序进行了规范。
(5)规范劳动能力鉴定以及鉴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工伤保险条例》还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6)制定全面、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已安装或配置必要的扶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③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⑥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⑦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⑧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7)规范了监督管理,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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