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办理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与其他参保人员的参保手续相同,参保单位通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企业信息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采集软件)对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经本人确认后,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电子信息报所在区县社保中心。
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外地农民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两个标准,凡按老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类别应选择“外埠农村劳动力”,凡按新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类别应选择“外地农民工”。
三、目前采集软件中的参保人员类别,只提供了“外埠农村劳动力”一种人员类别。为此,市社保中心将下发采集软件补丁软件,区县社保中心应通过多种形式将补丁软件发给参保单位,在采集软件补丁更新后,参保人员类别中将增加“外地农民工”,参保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区县社保中心对参保单位上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要求将信息导入医保信息系统,并进行相关的业务处理。
五、凡雇佣外地农民工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应以单位形式参保。
六、对《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外地农民工,参保单位要求执行新缴费标准的,可根据参保单位中外地农民工人数的多少选择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
1、参保单位中外地农民工人数较少的,应填报《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表六),在表内将参保人员类别“外埠农村劳动力”变更为“外地农民工”,区县社保中心在收到此表后进行审核确认,并办理人员信息变更业务。
2、参保单位中外地农民工人数较多,且要求所有的外地农民工均变更为新标准缴费的,参保单位应提供相应的文字说明报区县社保中心审核后,区县社保中心将该参保单位的社保登记证编码和单位名称报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处理。
七、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办理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据此,区县社保中心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核准“工商注册地址”信息。
八、除上述规定外,现行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业务的处理方法与使用的表格,同样适用于外地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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