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9号)文件明确,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化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配合协作,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提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效率。
二、要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和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以煤矿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契机,加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的宣传贯彻力度。
三、在为煤矿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精神办理,不得搭车、捆绑其他项目。
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15、职工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是否为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按此规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虽保留劳动关系,但已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均不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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