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保障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平稳运行,2013年全市工伤保险费率开始调整。凡2012年度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区),今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测算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先整体上调不少于0.1%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然后再按照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调整。
据了解,为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稳定运行,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于二、三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每浮动1档,增长或下降0.1个百分点。
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工伤发生率对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进行调整。具体办法为:
未发生工伤事故且未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缴费费率下浮2档;工伤发生率低于0.4%(含0.4%,下同)且支付比例低于40%(含40%,下同)的,缴费费率下浮1档。浮动费率下浮后的最低实际缴费费率不低于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0.5%。
工伤发生率低于1%而支付比例高于100%,或工伤发生率高于1%而支付比例低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1档;工伤发生率高于1%且支付比例高于100%的,缴费费率上浮2档;发生工伤事故一次性死亡3人(含3人)以上且年内因工死亡累计少于10人的,缴费费率上浮3档;年内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累计10人(含10人)以上的,缴费费率上浮6档。浮动费率上浮后的最高实际缴费费率不超过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3%。未在上述浮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其缴费费率不浮动。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凡2012年度基金出现缺口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测算本辖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先整体上调不少于0.1%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然后再按照聊政办发〔2007〕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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