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何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本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终止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共同构成本法的效力体系。
在时间效力上,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说明,即法律生效时间涉及的法律溯及力。法律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本条例规定,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在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在条例实施后进行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执行。在本条例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同样适用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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