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合同到期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吗闫师傅今年38岁,是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他不幸在2000年受到机械事故的伤害,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经过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由于闫师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04年12月份到期,现闫师傅咨询:单位是否可以终止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答: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由于闫师傅的伤残程度被鉴定为工伤七级,如果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与闫师傅的劳动关系是不违法的,但必须向闫师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如闫师傅领取了工伤待遇,待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时,将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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