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在第四章共用十一条的内容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造成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内容。但只有第三人造成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两条规定的内容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社会保险法》中的其他九条内容均是对原《工伤保险条例》中内容的确认或者稍加修改。2010 年修订条例时,根据《社会保险法》中稍加修改的内容对《工伤保险条例》作了的相应内容作了修改,以保持两者的一致,这样,对于两者相同的内容,适用谁都是一样的,对于《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两条新内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再作重复性规定,而是直接适用《社会保险法》的内容,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都可以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的67条内容,两者加在一起总共是69条内容。如果《工伤保险条例》中有的内容与《社会保险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当然,从两者的内容看,目前这一假设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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