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老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市级统筹
2 新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老第十四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 新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老第十六条: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4 新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费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老第二十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5 新第三十一条: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老第三十一条:无
6 新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 老第三十三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
7 新第三十六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老第三十四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8 新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老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 新第三十七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 老第三十五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10 新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老第三十七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11 新第四十二条:无 ;老第四十条: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2 新第五十五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老第五十三条:以下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3 新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新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老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5 新第六十三条:加: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老第六十三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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