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依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30%;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5%;3人及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
第五十三条 合于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
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为本人工资70%;
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
此项补助费付至死亡时止。
合于养老规定的工人职员,因企业工作需要,留其继续工作时,除工资照发外,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
本企业工龄已满5 年未满10年者,为本人工资20%;
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为本人工资25%;
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30%。
此项补助费付至退职养老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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