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原则有3项:
一是雇主责任原则。实行严格的雇主责任是工伤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特征。在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发生以后,无论职工有无过错,都要由雇主缴费形成的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待遇支付的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雇主责任原则。
二是预防、康复与赔付相结合的原则。对工伤职工进行救治和经济赔付,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伤保险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工伤的预防与康复方面转移。这是因为,预防工作做好了,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就会降低;另外,工伤事故发生后,职工除了获得赔偿外,还需恢复自己的生理机能和工作能力,重新回归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包括工伤的预防、康复和赔偿。在其他条文中,也贯彻了这一原则。
三是基金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事故的发生虽有偶然性,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工伤事故的发生是有规律的,对工伤职工的赔偿与医治所需金额也是能够估算出来的,因此,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实现以支定收。此外,工伤保险不需要太多的基金积累,如果资金不够,可以通过提高缴费费率、缴费基数,或者严格享受条件、降低待遇水平等方式加以解决,不会导致大的社会动荡。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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