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宗旨主要有3个:
一是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首先要获得及时、有效的抢救,使伤害或者病情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期间所发生的交通、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要得到足额的保障。等职工病情稳定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宗旨。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逐步形成工伤预防、治疗康复、经济补赔三结合的模式,对工伤预防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在制度设计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使单位缴费与工伤预防工作紧密相连,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救治,而将相当多的精力放在职业康复,使人力资源获得最大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能够得到众多雇主的支持,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能够分散单个雇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所面临的经营困难风险。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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