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期间,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应该如何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是指职工因为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包括:一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区,二到本地区以外或是境外。第一种情况可以是受领导指派或由于工作需要自行到本单位以外,第二种情况则必须是受领导指派。职工因公外出受到的伤害可以是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发上事故下落不明的”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形式的事故造成无任何音讯的情形。职工处于生死不明的状况下,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精神,这种情形应人丁为工伤,共商认定不依宣告失踪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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