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咨询:
2009年10月20日,原告张某下班时正好碰见同事李某,在李某的要求下,张某搭乘李某回家,在把李某送回家后张某回家的路上撞到了迎面相向而行的小车,造成张某小腿骨折的交通事故。现张某向单位提出了工伤申请,要求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等。
律师回答:
原告张某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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